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近日下发的《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》[发改价格(2007)2894号]中的有关精神,从2007年11月5日起,对上航国内航线上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做出调整,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国内航线旅客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,800公里以下航段,每位旅客由收取人民币50元提高至60元;800公里(含)以上航段,每位旅客由收取人民币80元提高至100元。以上标准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,以出票时间为准。
二、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成人普通票价10%的婴儿,继续免收燃油附加费;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成人普通票价50%的儿童(含无成人陪伴儿童)、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,其燃油附加费继续减半收取,即800公里以下航段,上述每位旅客的燃油附加费收取人民币30元,800公里(含)以上航段,上述每位旅客的燃油附加费收取人民币50元。
特此通知
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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