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内客票退票手续费规定

自2007年8月15日(出票日期)起,持上航国内客票的旅客要求自愿退票,按以下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:

(一)头等舱、公务舱(含头等舱、公务舱折扣舱位)客票免收退票手续费;经济舱8折(含)至全价客票收取票面价5%的退票手续费;经济舱7折(含)至8折客票收取票面价10%的退票手续费;经济舱5.5折(含)至7折客票收取票面价20%的退票手续费;经济舱4折(含)至5.5折客票收取票面价30%的退票手续费;经济舱4折以下客票不得退票(但退燃油附加费和机场建设费)。

(二)以儿童(CHD)、婴儿(INF)、革命伤残军人(DFMM)、因公致残人民警察(DFPP)票价购买的客票免收退票手续费。

(三)以教师、学生票价购买的客票要求退票,按其实际票价折扣参照本规定第(一)款的相应标准收取退票手续费。

(四)国内联程客票(订座舱位G舱)、国内来回程客票(订座舱位K舱)要求退票,除另有规定外,如客票全部未使用按票面价的30%收取退票手续费,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则不得退票。

(五)以SPA票价购买的客票(订座舱位S舱)要求退票,除另有规定外,按该航段经济舱公布票价的10%收取退票手续费。

(六)以其它各类特殊票价购买的客票(订座舱位P舱、Z舱、N舱)要求退票,除另有规定外,按其实际票价折扣参照本规定第(一)款的相应标准收取退票手续费。

(七)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,其未乘坐航段的票款不予退还。

(八)客票升舱后要求退票,按办理升舱手续前原订座舱位适用的相应标准收取退票手续费,升舱差价部分不另收取退票手续费,即从全部票款中扣除适用退票手续费后余额退还旅客。

(九)计收退票手续费时以人民币元为单位,不足一元部分四舍五入。